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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犯

摘要

Administrative Offense,又称“法定犯”。“自然犯”的对称。指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违反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只是由于法律禁止而成为犯罪人。行政犯和自然犯的区分源于自然法理论。英国学者布莱克斯通和意大利学者加罗伐洛等,最早从“禁止恶”和“自体恶”的角度区分行政犯与自然犯,认为行政犯的犯罪性系出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非行为本身所具有的;而自然犯的犯罪性,则内存于行为本质之中、与生俱来的。根据外国刑法理论,国家为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制定一定的行政法规,违反行政法规者,可能受一定的惩罚,称为行政罚。违反行政法规构成犯罪的人,称为行政犯。行政犯是以构成犯罪应受刑罚惩罚为前提的。因为许多外国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经济法规的罚则都规定了经济犯罪。这些经济犯罪,就属于行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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