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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决狱

摘要

Adjudicate Suits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Spring and Autumn,又称“原心定罪”。西汉武帝时董仲舒法律思想。即以《春秋》的精神作为审判根据,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加以引用。董仲舒认为,在审理案件时要“本其事”,即根据客观的犯罪事实,这是其合理的成分。但“春秋决狱”的核心是注重行为者的动机,将之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认为如果动机是好的而言行触犯法律,则赦而不诛;如果主观意志是恶的即使言行合法也必须加以刑罚制裁。对此,《盐铁论》有记载:“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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