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al at Imperial Court,朝车撤chaoche明清实行的对
死刑案件会审的制度。源于唐代之立春至秋分停止决囚。明代朝审始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明史·
刑法志》载:“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朝审主要负责
审理刑部所判的监候案件,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罪疑或情有可悯者,可改为戍边,符合规定的则监候,上奏听断。清代朝审与
秋审并行,处理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朝审时,仍由刑部、
都察院、
大理寺会同九卿、詹事、科道等,于霜降后十日,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举行。先由刑部自定情实(情罪属实,照例应该
执行死刑的)、缓决(从缓决断的),并将原案及法司督抚各勘语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会审时提死囚到堂,宣读
罪状并
讯问。朝审可作出情实、缓决、免死的
决定。免死主要是因有可矜情节及须留养承嗣。缓决者等到下次秋审时再行定夺。决定处决者,要奏请皇帝最后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