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o Cao, 155—220,汉魏之际政治家、军事家和文学家。沛国谯(今安徽亳县)人。字孟德。小名阿瞒,出身宦官之家。20岁举孝廉为郎。东汉末曾任洛阳北部尉、顿丘令、议郎、济南相等职。汉献帝时,以镇压黄巾起义壮大了自己的武装实力,统一北方,被封为大将军、丞相。时军阀混战,局势动荡,他“挟天子以令诸侯”,进位为魏公,后称魏王。死后,其子曹丕代汉为魏文帝,追谥其为太祖武皇帝。著有《孙子略解》、《兵书摘要》、《魏武帝集》(已佚,今存明人辑本)。今有整理排印本《曹操集》。其
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为:(1)注重“
法治”。深受先秦
法家思想的影响,在统治方法上强调“皆一之于法”;治定“礼为首”,拔乱“刑为先”;十分重视
刑法这一统治工具的作用,把“刑”放在拨乱反正的首要地位。(2)强调严格恪守
法制,而不论违反者的身份、地位如何。认为
法令一经制定,必须信守不怠。“设而不犯,犯而必诛”。他自己也很注意身体力行,率先遵守。但反对滥刑,主张刑狱之事一定要慎重。(3)主张将“明法达理”
作为选任
司法官吏的主要
标准。他指出:“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
中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死生之事,吾甚惧之。其选明法达理者,使持典刑。”深明法理的主要标志是赏功罚过,出令必行。如果无功而赏,或有功不赏;无罪而罚,或有罪不罚,这都是违背法理,有害于治国治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