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remberg Trial,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于1945年10月至1946年10月欧洲国际军事
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对德国
战争罪犯的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依据1943年关于惩处战犯的莫斯科
宣言的规定,在伦敦签订《关于审判和惩处欧洲各轴心
国家主要战犯的
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宪章》。伦敦协定规定,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罪行无特别地理范围的战犯。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法庭的
管辖范围是:“对欧洲轴心国家的主要战犯,为各该国利益而行动,不论其为个人或为团体分子犯有下述的罪行,均有审判及惩罚之权"。所列罪
行为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上述四国各指派
法官1人组成法庭,各指派助理1人,以便在法官不能出席时代行法官的职务;各指派检查官1人组成
侦查与
起诉委员会。法庭判处戈林、里宾特洛甫等12人绞刑,3人
无期徒刑,2人
有期徒刑20年,1人有期徒刑15年,1人有期徒刑10年,另3人为无罪;宣布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
警察(盖世太保)、保安勤务处、冲锋队和党卫军为
犯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