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提取办法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追加办法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就当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法》的规定是企业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是一项法律手段。1994年劳动部颁发了《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1994]481号),是职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政策依据。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25%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2000年以前的解释规定,只要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且双方履行了合同,并不再续签,用工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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