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工伤鉴定是支付工伤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工伤鉴定也是工伤保险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工伤鉴定可为补偿职业伤害、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复工等行为提供科学依据。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从而对工资收入者带来职业风险。工伤鉴定可为遭受职业伤害的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为保障工伤致残职工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依据。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 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