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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

摘要

   劳动能力鉴定,又称伤残等级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不同:工伤认定在发生伤害事故后及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以后再做。工伤认定是政府行为。劳动能力鉴定由医学专家做出。工伤认定的目的是确定伤害事故是不是因工作关系引起的。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受了工伤的人员今后是不是还能够继续参加劳动,是不是生活是不是能够自理。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也不是一回事。劳动能力鉴定有社保局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鉴定由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工伤赔偿标准。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如何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的内容是今后能不能继续工作,生活能不能自理。伤残鉴定的内容是犯罪分子怎样将被害人致伤的,伤情有多么严重。凡是因违法犯罪行为收到伤害的都要做伤残鉴定。 确定为工伤,不能治愈,造成终身残疾的才做劳动能力鉴定。
  两种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也不一样。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检查表》,并提交以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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