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一般情况下,根据立法的实际和理解的便利,依照财政收支关系内容的不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财政管理权限而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立法权限关系、财政收支权限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等方面。
2.预算管理关系。预算管理关系是国家各级机关在进行预算活动和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中央与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及其预算活动程序关系。此外,与预算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和国家金库管理关系,也属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税收管理权限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等。
4.国家信用管理关系。国家信用管理关系是国家作为政权主体在参与信用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债务管理关系和财政融资管理关系。
5.财政监督管理关系。财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和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
6.财政分配的形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主要是实物和力役,而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则是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