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sticide Control,指为
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农药生产、经营和
使用活动实施的监督和规制。依照中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3)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4)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5)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6)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为加强农药管理,先后制定了《农药安全使用
标准》(1981年)、《农药登记规定》(1982年)、《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年)、《农药工业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活动的通知》(1989年)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加强了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防止和减轻农药污染,维护人畜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给全面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
法律依据。该条例
共有8章48条,分别规定了总则;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其他规定;罚则和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