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lation Under Delegation,又称“
委托立法”或“
授权立法”。即指
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
立法权委托
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根据委托的范围,
委任立法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为立法机关在
法律中明文规定委托有关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是为细则委任立法;另一种表现为立法机关仅就其未行立法的某一事项或范围确定原则,由
行政机关以
行政法规形式调整之,是为原则委任立法。由于委任立法是以降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追求一定的管理效率为代价的,所以,各国对它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①规定一定时间的限制,不是无
期限的授予;②规定一定的事项范围,不能超越范围行使委托
权力;③授权机关
保留随时收回授权的可能。 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授权立法(即委任立法)。(参见“授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