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hod of Constitutional Revison,指修改
宪法采用的方法和形式。各国
宪法的修改,通常分为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两种方式。 全面修改就是在不改变宪法根本精神的
条件下,从头到尾进行全面研讨、修订、并重新公布的形式。部分修改就是对宪法的部分条款的修改。部分修改大致通过废除、变更和增补几种方法进行。废除是宣布废止原宪法条款或内容,或在宣布废除原宪法条款或内容的同时,再代之以新条款或新内容。变更是将一些条文的内容作些改变。增补是原宪法条款不动,增加新的条款,置于宪法或宪法条款之后,或补充原宪法没有的新内容。部分修改比较灵活,世界大多数
国家在通常情况下都采用这种方式。中国自1954年《宪法》颁布施行后,迄今已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即在制定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部《宪法》时进行的
宪法修改。进行了五次部分修改,即1979年、1980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和1988年、1993年、1999年全国人大先后三次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