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exible Consitution,“
刚性宪法”的对称,又称“弹性
宪法”。由普通
立法机关以一般
立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宪法,是宪法传统的形式分类之一。一般说,柔性宪法是
不成文宪法,英国不
成文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但并非所有的柔性宪法都是不成文宪法。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和1961年喀麦隆
联邦共和国宪法虽然都是成文宪法,但前者因未规定特定的修改程序,亦被认为是柔性宪法;后者通过
宪法修改案所需要的法定人数是联邦
议会全体
议员的简单多数,也属柔性宪法。柔性宪法的优点在于它的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比刚性宪法弹性大,适应性比较强,容易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缺点是因其制定和修改容易,不如刚性宪法稳定,也不具有刚性宪法的尊严。柔性宪法的这些优缺点,也只是就一般情况比较而言的,事实上,有的柔性宪法也很稳定。如英国宪法,关于议会改革、妇女参政等都经过数十年的争论,才得以实现。按英国议会议事规程规定,凡
宪法性法律应由议会全体委员会审查,并且大都要事先经过两院联席会议,并经过类似
公民批准的程序。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主要取决于宪法本身是否适合国情,是否反映了本国的情况,并对之作了概括的具有预见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