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ct AdministrativeAction,“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对称。指
行政机关严格根据
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得自行斟酌、选择、裁量而作出的
行政行为。凡是
法律规范对
行政行为的内容、范围、
条件、
标准、形式、程序等都作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
行为就是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以及
税种、
税率来征税,在这方面,税务机关没有选择、裁量的余地。
行政法对羁束行政行为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
决定了
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度和深度。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是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不予审理。对于羁束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法院只能严格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标准,审查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和作出相应裁判;而对于自由裁量行为,如果不是显失公正,法院则一般不予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