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of Recall,
公民依法定罢免程序解除不称职的民意代表或公职人员职务的
权利。公民对民意代表的罢免最早出现在社会主义
国家的
宪法中。例如,1918年
苏俄宪法、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国宪法即有类似规定。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罢免人民代表的权利作了充分肯定。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9条重申了1954年宪法的上述规定。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明确了
选民对人民代表的罢免权,即全国人大代表受原
选举单位的监督,原
选举单位有权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1992年4月3日由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公民对
国家公务员的罢免最早可追溯到1919年德国《
魏玛宪法》。罢免权在有些国家是不允许的,尤其是对民意代表的罢免。有的国家对公民的罢免权行使予以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美国有许多州
立法明确限制行使罢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