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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摘要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1789年3月4日经各州批准生效。一般认为是近代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宣布独立后,1777年由大陆会议通过的《邦联条例》及其建立的邦联国会,在实践中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中央政府软弱无力,各州各自为政。鉴于此,在一些有影响力的联邦主义者的推动下,于1787年2月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史称“费城会议"),决定修改《邦联条例》。在费城会议上,北方联邦派和南方反联邦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后经妥协决定放弃原先修改《邦联条例》的方案,重新起草一部宪法,经国会通过和各州批准后生效,这就是至今仍在美国生效的《美利坚和众国宪法》。1787年宪法由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分别是:立法机构(即国会)、行政权总统权力)、司法机构、各州相互关系、修改宪法、宪法的最高权威以及该宪法本身的批准事项。之后,宪法修正案、判例、宪法惯例又修改和补充了美国宪法,从而保障了宪法的稳定性和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迄今为止,美国国会共通过了28条修正案,有效的24条,其中最重要的是前10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和废除奴隶制的第13、14、15条修正案以及规定总统任期的第22条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规定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宪法第1—8条列举了联邦政府的权力:以联邦政府名义征税、借款;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发行货币;管理邮政、专利和版权;制定统一的国籍法破产法;设立联邦法院;对外宣战与媾和;镇压叛乱和实施联邦法律等。(2)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政府部门行使,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掌握行政权;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以及对立法的违宪审查权。立法、行政、司法都以宪法为基础,互相独立,按各自程序运转。同时,各部门之间互相制衡,互相握有制约对方防止其专断的手段。国会参、众两院之间构成一种制衡,总统对国会立法享有否决权,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并可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宣布国会立法及总统行政命令违宪,总统和参议院决定法官的任命,参议院可以弹劾总统、法官等,从而形成了一种权力的均衡。但实践中,这种均衡是不断被调整的,总的趋势是行政权(总统权力)日益膨胀。(3)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自由宪法正文中并未包含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内容,而是由前10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加以补充的。此外,直到第13—15条修正案的通过,才正式宣布废除奴隶制,赋予黑人以公民权并与白人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建立了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适应了当时美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政局的稳定,在美国宪政史上居于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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