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Arbitration,指由
行政主体作为仲裁者来处理
当事人之间
法律纠纷的
司法活动。其最大的特征是,
行政仲裁不是行政主体履行管理职权的活动,行政主体在行政仲裁中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在行政仲裁中只是一个纠纷裁决者,行政主体与行政仲裁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由于行政主体担任仲裁者,一方面可以使得行政仲裁比普通仲裁具有更大的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履行准司法职能来减轻
人民法院的受案压力。行政仲裁一般由行政主体设立的行政
仲裁委员会来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