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s Authorized by Administrative Organ,指受
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
行政职权的非
国家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被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
国家机关,其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权,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2)它仅能根据委托行使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其行使的,并且依据法理是允许委托的某些行政职权,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权。(3)它行使的一定的行政职权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
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它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其
行为对外的
法律责任也不是由自己承担,而是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4)被委托的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之间具有相应的内部
权利义务关系。如它有履行职责权,取得报酬权,
排除妨碍权,向委托机关提出
建议权等。其义务主要是: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委托权限;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并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认真履行其职责,热情为相对人服务,并听取其意见和接受其监督。 行政机关委托的法定形式,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比较具体的委托
决定来进行的。在其委托决定中,应当明确指出有关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等。但是行政机关与其委托的组织间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授权的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
行政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