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Law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的
法律地位、设置、组成、权限、工作制度、组织结构以及编制等
法律规范的总称。如
国务院组织法、各部委组织简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行政机关组织法为
国家行政机关的存在和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根据和准则。行政机关组织法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行
政体制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与其他
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2)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
行政权的范围。一般说,行政机关并无独立的法律上的人格,它的
行为是代表国家而实施的,行为的效果也都属于国家。由于代表国家行使
权力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甚多,对这些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必须加以明确规定,这一方面可以使人民更好地了解某种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易于监督;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职权。(3)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是指行政机关由若干要素构成。例如中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第2条规定,国务院由
总理、副总理、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组成。(4)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变更和
撤销的程序和原则。根据
行政组织法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需要原则、精简原则、效率原则、服务原则、统一原则、
法制原则等。 (5)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
行政组织法一般都对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如《国务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实行
总理负责制。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等。(6)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编制。组织结构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构成形式,如层级制和
职能制等。编制主要指行政机关内部的
机构设置、人员定额和各类人员的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