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ablishment of Organizations,指根据政府的职能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确定其在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
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比较频繁地进行了调整,变化非常巨大。如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就进行过三次大的精简。目前中国
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如下:(1)
中央行政机构设置。按照
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即
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
国家行政机关,其机构设置分为三部分:组成部分、直属机构和
办公机构。其组成部分为29个部委,如
外交部、
司法部、监察部、
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直属机构13个,如统计局、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等;办事机构5个,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特区办公室、研究室等。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置、变更或
撤销,由
总理提名,报全国人大或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国务院决定。(2)
地方行政机构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国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地方各级
国家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根据中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国家
行政机关的组成,基本上分为省、县、乡三级。全国分为省、
自治区、
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
自治州、县、
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县、自治县分为乡、
民族乡、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
行政公署,
作为它的
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
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按照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
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
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即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机构设置和上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