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Decision Granting Rights,是
义务性行政决定的对称。指有关相
对人权利的
决定。其意思是指该决定的调整内容是
权利而不是
义务。权利性
行政决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赋予权利的
行政决定,即指该行政决定使相对人获得了原先所没有的权利或地位。这种权利可以是权能,如
委任职务,使
公务员从而享有了
行政职权;该权利也可以是利益,如给
公务员晋升、提级(提高
工资级别);赋予的权利可以是物质上的,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颁发的奖金;赋予的权利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如授予光荣称号。总之,有关
行政奖励和社会救济之类的行政决定便属此列。另一类是剥夺权利的行政决定,即指行政决定使相对人失去了原来享有的权利或地位。如有关
行政处罚中的撤职,使被撤职的公务员失去原来的行政地位;又如吊销
营业执照,使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失去经营的权利和资格。总之,有关行政处罚的
行政法律规范便属此类。 一般来说,权利性行政
法律规范可以是确定性规范,大多数行政决定均属此类;也可以是
准用性规范,即指规定
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必须参照其他法规才能实施的行政决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规定,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务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权利性行政决定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如赋予权利的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的
自由裁量行为,困难补助以
当事人申请为原则等,也可以是强制性规范,如剥夺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