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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法

摘要

Mineral Resources Law,指调整人们在勘探、开采、加工、冶炼、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属于自然资源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发展矿业,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保障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的矿产资源法由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组成,包括《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煤炭法》(1996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一些关于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1986年10月1日起生效,共7章50条。1996年8月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改。该法分别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以及采矿权、登记管理体制、勘查、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以及违法责任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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