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entity of Obligation,指债的主体、内容、结构、原因等维持其实质上的同一。债的同一性的概念多用在债发生变更或更改时,是否保持与原债相同的本质属性以区别于其他债的关系。传统
民法理论认为,
债的变更是在不损及债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债的主体或内容的改变,即债的变更应保持与原债相同的实质属性,如
买卖合同中
标的物种类、数量、规格等的改变,
合同履行时间的变化,
合同的转让,因
违约而使合同之债转化为
损害赔偿之债等;债的更改是源自罗马法上的概念,其实质是旧
债的消灭和新债的产生,因此债的更改必然导致债的同一性的丧失。判定债的同一性是否丧失,应依一般的社会观念进行,如果按照通常的社会生活的观念认为变化后的债仍是旧债,则应认为其仍然具有同一性。中国民法上没有债的更改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