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tinctive of Trademark,又称为“区别性”和“可识别性”。是
商标进行注册的实质性
条件之一。其内容是:
注册商标所
使用的文字、图形、色彩或者其结合,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并能够与他人在相同或
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所注册的商标相区别。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该商标能否将
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2)该商标是否与所申请注册的行业的通用性标记相同或近似;(3)该商标是否采用了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功能、主要原材料或提供地的文字或图形。对于本来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设计,如果经过多年的实际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第二含义”(即除了其本身原有的含义以外的另外一个特殊含义),也可以认为该商标设计已经具备了显著性。这里所讲的“第二含义”是指,当相关领域的公众见到或提到这一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时,能够马上联想到采用这一商
标的具体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该商标本身字面或图面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