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alidity of Trademark,依法定程序对
商标确认无效。商
标的无效审定程序,是一种与
商标撤销程序类似的程序,所不同的是无效的
决定一般具有追溯力,同时提出无效的理由比
撤销的理由更宽一些。世界上有不少
国家在
商标法中设置了商标无效审定程序,如墨西哥、巴西、法国、日本等国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对于负责审查无效请求的机构,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由
司法部门审定(如法国、巴西和非洲
知识产权组织),有的规定由商标复审委员会审定(如日本)。提出无效的法定
期限一般规定为
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也有不作具体规定的。中国现行的商标法没有设置商标无效审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