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合营企业向所在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场地,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
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
期限、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内容。该场地使用权属于合营企业,由合营企业交纳场地使用费。二是当中国合营者已经拥有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时,其可以将该权利
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应当缴纳的使用费相同;该合营者也可以不将场地使用权出资,放弃场地使用权,而由合营企业再申请场地使用权。合营企业对于准予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但该使用权不得转让,因此场地使用权具有固定性,这限制了作为企业
财产有机组成部分之场地使用权的流通性和增值机会,既不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也违背了企业
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一般宗旨。场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合营企业应当按照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
条件、征地
拆迁安置费用、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