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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取债务

摘要

债权人应当在债务人住所地接受清偿债务。在往取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准备给付并通知债权人或催促其受领。确定债务为往取债务对种类之债履行前的种类物特定有特殊意义,当债务人将标的物从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并通知或催告债权人受领时,标的物即可特定。当无法通知债权人时,债务人仅须将标的物分离并置于可辨识的状态,标的物即可以确定。(参见“赴偿债务”、“送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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