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Company,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
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
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除了应当符合
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投资基金法的特殊规定,并经
国家投资基金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设立。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主要
发起人的经营状况、
实收资本符合
法律规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达到法定要求;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合格的
基金管理人才和
营业场所;符合法律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
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运用投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投资基金资产;在
法定期间内保持投资基金的
会计账册和记录;计算并公告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编制投资基金财务报告,经
投资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并及时公告;及时足额向
投资基金投资人支付投资基金
收益;投资基金
合同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与投资基金的资产之间互相独立,分别管理。同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必须分别设账,分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