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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基金托管人

摘要

Trustee of Investment Fund,指依据投资基金托管合同,专门从事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人。一般而言,法律对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定,在中国,投资基金托管人只能是依法设立并且经过中央银行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批准的商业银行。担任投资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条件是:设有专门的投资基金托管部门;实收资本达到法定要求;具有合格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员、营业场所和有关设施;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符合法律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资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安全保管投资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投资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监督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执行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并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报告,确保投资基金运作符合法律和投资基金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复核、审查投资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和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确保该计算符合法律和投资基金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保存投资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出具投资基金业绩报告,提供投资基金托管情况报告;监督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确保该分配符合法律和投资基金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法律、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投资基金合同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投资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投资基金资产和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投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投资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并经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批准,投资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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