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moter of Investment Fund,指依法
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起人的主要职责是完成投资基金的设立工作,为此,发起人可以组建临时性的设立工作机构或者工作班子,起草、制定和提交设立文件,认购一定比例的投资基金份额,签订发起人协议以规范发起人在设立投资基金过程中的
权利义务。在投资基金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
行为所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承担
连带责任,对认购人已交纳的款项的返还负连带
责任,对由于发起人的
过错而给投资者造成的
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对于发起人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在中国,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发起人为依法设立的
证券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每个发起人的
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除基金管理公司外,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
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