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Civil Law,指适用于全国国民的、调整一般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普通
民法指
民法典。民
法典为整个
私法的
普通法。普通民法与
特别民法的区别
标准有三:(1)该民法适用的
地域标准。如果该民法适用于全国,则为普通民法;否则为特别民法。(2)该民法适用的人的标准。如果该民法对一国内所有的
公民都适用,则为普通民法;否则为特别民法。(3)该民法规定的事项。如果该民法规定的是一般性事项,则为普通民法;如果规定的是特别事项的
法律,则为特别民法。适用民法典对于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私生活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绝对的普通法。在没有民法典的
国家,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划分是相对的,如《
合同法》相对于民法典是特别民法,但是相对于《消费信贷法》或《
分期付款买卖法》又是普通民法。因此,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区分是由法律调整的对象
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