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Rights of Superficies,依据
法律规定而直接设立的
地上权。法定地上权的成立有以下要件:(1)
抵押权设立时,土地上的建筑物已经存在,且属于同一人所有;(2)土地或建筑物之上设立了抵押权,抵押权的实行使土地以及建筑物分别为不同的人所有;(3)抵押权的实行方法限于
拍卖。法定地上权的成立,使建筑物(即抵押物)的购买者对该建筑物所占据的土地取得了法定地上权,购买
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之人,则以该土地为建筑物的所有人负担法定地上权。法定地上权的范围不仅及于建筑物的地基,还及于
合理使用建筑物所需要的其他土地。法定地上权可以被
当事人约定予以排除,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效力,但如果建筑物被
第三人取得,此约定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法定地上权可以适用一般地上权的规定。在中国,当
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为抵押物而分别归属于不同之人时,可以采用法定地上权来解决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