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nomy of Will on Property,一种
物权变动的
立法体例,指物权因
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不但须有设立
债权的意思,尚须有物权变动的
意思表示以及进行登记或
交付的形式,方能成立或生效。它有以下内涵:(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仅仅确立了债权,物权并不因此发生变动。如欲发生物权变动,还须有独立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以及登记。(2)物权变动的
法律行为,除
当事人有物权合意外,尚需进行登记或交付这些公示。(3)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发生债权及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
债权行为,只能产生债的关系,只能确立债权。如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必须另有
物权行为。(4)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开,两者各自依其要件发生效力。物权
意思主义更关注对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更注重交易的清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