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dusiv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又称为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
垄断性。知识
产权的专有性包括两层含义:(1)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在
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规定的地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2)对于一项
智力成果,
国家所授予的某一类型知识产权应是惟一的,不能再对同一智力成果授予他人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上述第一层含义可以用以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即符合
知识产权法定
条件的智力成果,与
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加以区分。这就是说,
知识产权的客体必须处于专有领域,具有专有性;如果进入公有领域,就不能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上述第二层含义,也体现出知识产权与有形
财产权的区别。有形
财产权的所有者,如拥有一张桌子的
物权人,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对他的那张桌子的
使用、
处分权,对其他的同样的桌子则无权使用、
处分,更无权禁止他人制造、销售同样桌子的权利。而对于取得这张桌子的产品
专利权的
专利权人来讲,不仅具有禁止他人制造、销售同样桌子的权利,而且可以阻止他人再就同样的桌子取得
专利权。可见,对于某一类有形物而言,有形财产权的“专有”是针对具体个别物的,是相对的、有限的,而相对应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才是真正的“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