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份转让(Stock Transfer),
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依一定程序把自己的股份,以高于或低于原来出资的价款让与他人,
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该
公司股东的
行为。股份转让实行
自由转让的原则,公司不得以其章程禁止股份转让。但为了保护公司、股东以及
债权人的利益,许多
国家的
法律对股东转让也作了必要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通过
股票转让的方式进行的。
记名股份以记名股票由股东以
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
股份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
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由股东将该
无记名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编辑本段
我国《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
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
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
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
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
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因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对方就成为持股人,转让行为即告成立。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可按票面价进行,也可按发行价或市价进行,主要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商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转让与上市公司收购编辑本段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3、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
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
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