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ssel’s Seaworthiness,指
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良好
状态,在正常状态下能够安全航行。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件:(1)船体坚固、水密性能良好;(2)属具及设备完善;(3)船舶证书齐备;(4)配备适当的合格
船员;(5)燃料、给养充足;(6)装载适量、积载适当。前三点是对船舶本身的技术规格要求,是船舶所有人在船舶开航前应该特别注意的事;后三点是管船人员尤其是
船长所应当负责的事。船舶的适航性是
海商法中一个很重要的规定,
保证船舶适航是国际航运业中承运人的最
基本义务,航运过程中发生的海损事故,能否享受免责或船舶所有人
责任限制,同船舶是否适航密切相关。中国《海
商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船舶适航
义务不是绝对的,承运人的义务是要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只要承运人对可以合理预见的全部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便可以认为他已经履行了适航义务。另外,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也就是说,只要船舶在货物装运港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是适航的,即使船舶在航行
期间或者中途停靠港口期间不适航,也不能
视为承运人违反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