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octrine of Personality in Copyright,关于
著作权性质的一种学说。此说系受德国哲学家
康德、黑格尔等人思想的影响而形成,认为著作权的本质为
人格权。此说认为,著作权是一种由
作者创作而产生的人格权,为作者人格的一部分,而著作权就是保护作者对该部分的排他
支配权,而不是经济上的利用权。因此,凡属作者支配范围,如
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及以何种方式发表,是否将作品销毁、修改或加以复制,均具有人格权的性质。此说强调无形人格利益及其保护,与重视
财产利益的著作权精神
所有权说形成鲜明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