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of Control,指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
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
民事权利。此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其
标的物,而不须他人
行为之介入;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分配,而具有排他性。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
准物权、
知识产权、
人格权及
身份权亦为支配权。以某种行为为内容的权利,也可以成为支配权,如禁止承役地建设高房的
役权。支配权的特征有:(1)
当事人利益实现的直接性。支配权的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无需经过相对人的同意,直接就可以根据其意志行使其权利。(2)权利的排他性。一个客体上如果成立了一个支配权,该权利一般都具有排他性,但是也有一些支配权不具有排他性,如
通行权。(3)权利的优先性。在同一客体上,如果同时存在支配权和其他性质的权利,支配权的效力一般优于其他权利,典型的如物权优于
债权。(4)支配权对应的
义务的消极性。支配权权利的内容是积极的
作为,因此,作为相对方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而且其义务是消极的
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