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of Passage,
地役权之一种,指开设通道而通行于供役地的
权利。它起源于罗马法田野地役中的通行地役。在现代各国
民法中,多吸收罗马法而规定了通行权。通行权可依设定、让与等
法律行为取得,亦可因取得
时效等非
法律行为取得。如因法律行为取得,经订立书面契约并登记后生效。它与相邻关系中的通行关系不同,不必有
不动产的相邻,其内容主要包括:(1)步行地役,即允许
役权人享有步行、乘车、骑马等通行的权利;(2)兽畜通行地役,即允许役权人的羊群等家畜和小车的通行权;(3)货车通行地役;(4)水上通行地役,即通过邻地的池塘、湖泊等的航渡权利。通行权随土地权利的移转而移转,其消灭原因有抛弃、
期限届满等,消灭后,役权人应负恢复原状的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