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of Declaration,指
行为人将其
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在内心有追求某种
私法上效果的意思,但是,如果此种内心的意思仅停留在内在化的阶段,则外人无从得知。因此,
作为意思表示的重要表现,行为人的内心真意须借助于某种能为外人了解和认识的方式表示出来,这就是表示行为。原则上讲,表示行为须为行为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如果表示行为是在无意识中所为,或因受
欺诈或
胁迫所为,则不生有效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但是,表示行为并非一定要由行为人亲自为之,他人亦可代行为人为表示行为,代他人为表示行为的人在
民法上被称之为
使者或表示机关。使者或表示机关所为表示行为与
本人所为表示行为具有同一价值。行为人为表示行为时,其表示方式多种多样,通常以语言、文字等方式为之,其他方式如点头、举手、起立、拍板等均可。
不作为亦可作为表示方式,但是,应以
法律上、契约上或习惯上以其不作为表示
承诺或拒绝的普通方法时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