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ncorporated Society,非
法人团体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体。现代各国
民法或
普通法,在法人和
自然人之外,一般都承认非法人组织这种民事主体。德国法称之为无
权利能力社团,日本法称为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中国学者亦一般称为非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由于没有法人资格,其在
法律上的地位如何,各国法律规定不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认识已有重大发展,德国、日本、还有中国台湾的判例和学说,均强调了非法人团体在本质上与
合伙组织的区别,并承认非法人团体的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和
诉讼能力,使其享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非法人团体的构成要件是:(1)须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所组成的人之聚合体,即是一种组织体。它必须是由多数人组成;它必须是稳定的组织体,必须有自己的章程,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自己的名称。(2)须有自己的目的。非法人团体之设立亦系为实现某种目的,故非法人团体须有自己的目的。(3)须有自己的
财产或经费。但此种财产或经费仅须非法人团体可以独立支配即可,不要求必须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而由非法人团体享有
所有权。(4)须设有代表人或
管理人。此代表人或管理人,实际上就是非法人团体的组织机构。(5)须以团体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