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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人团体

摘要

Unincorporated Society,非法人团体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体。现代各国民法普通法,在法人和自然人之外,一般都承认非法人组织这种民事主体。德国法称之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法称为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中国学者亦一般称为非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由于没有法人资格,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各国法律规定不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认识已有重大发展,德国、日本、还有中国台湾的判例和学说,均强调了非法人团体在本质上与合伙组织的区别,并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使其享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非法人团体的构成要件是:(1)须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所组成的人之聚合体,即是一种组织体。它必须是由多数人组成;它必须是稳定的组织体,必须有自己的章程,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自己的名称。(2)须有自己的目的。非法人团体之设立亦系为实现某种目的,故非法人团体须有自己的目的。(3)须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但此种财产或经费仅须非法人团体可以独立支配即可,不要求必须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而由非法人团体享有所有权。(4)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此代表人或管理人,实际上就是非法人团体的组织机构。(5)须以团体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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