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terminate Statutory Penalty,条文中只规定对某种
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适用的
法律以及惩罚的种类和幅度。例如,中国20世纪50年代有的法律规定,对于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对于一切经过宽大处理后仍然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办,等等。这种
法定刑,只是抽象地表示罪刑关系,实际却不规定刑种和刑度,无法对
量刑起规范作用,由于它的不确定,
刑罚的适用只能完全依赖审判机关的裁处,因而极不利于
法制的统一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中国现行
刑法典和
单行刑法已不再采用此种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