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of Bribe by Staff of Company and Enterprise,中国
刑法罪名。指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单位的正常职能活动及其公私
财产所有权。(2)客观上,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其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
实害犯,根据刑法本条的规定,索取或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3)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是
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态。(4)本罪主体为
特殊主体,要求行为人务必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国《刑法》第163条第3款的规定,上述“从事
公务的人员”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三种行为之一时,应当依照中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所规定的
受贿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