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of Producing or Selling Obscene Publication,1923年《禁止发行和买卖诲淫出版物公约》中规定的
犯罪。1910年5月法国政府曾邀请一些
国家的代表,在巴黎拟订了一项《禁止诲淫出版物
协定草案》。1922年9月28日
国际联盟大会通过决议,要求签订一项禁止诲淫出版物公约。1923年8月31日在国际联盟倡议下,由法国政府邀请巴西、中国、英国、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37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集会,讨论1910年在巴黎拟订的禁止诲淫出版物协定草案,于9月12日签订了一项禁止发行和买卖诲淫出版物公约。关于制造和买卖诲淫出版物罪的定义,该公约规定,各
缔约国同意采取一切措施,发现、
起诉和惩罚犯下列任何罪行的任何人:(1)为了贸易或散发或公开陈列、制造、生产或持有诲淫的著作、绘画、印刷品、图画、
广告、标志、相片、影片或其他诲淫物品; (2)为了前款所载的目的输入、运送、输出或者托人输入、运送、输出上述诲淫物品,或以各种方式使之流行;(3)将上述诲淫物品进行公开的或私下的贸易,或以任何方式使人知晓某人从事任何上述应受惩罚的
行为,或以广告或任何方式使人知晓如何或从何人之处可直接或间接地取得上述诲淫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