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Record,曾经被
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判处
刑罚的一种特殊
法律状态。一般说来,凡因实施
犯罪而被判处过刑罚的人,均被认为是有前科的人。不过,对此也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前科的成立应以科处
自由刑并已实际服满
刑期或者至少
执行其中一部分为
条件。有的则认为被宣告有罪即可构成前科,即不问是否已实际
执行刑罚。前苏联、东欧一些
国家以及古巴、越南等刑事
立法均以被宣告有罪并被科处过刑罚为前科的成立条件。与之不同的是,1948年《英国
刑事审判法》和1961年《日本
刑法修正草案》规定,前科的成立以宣告有罪为前提。前科的刑事
法律后果只有在犯新罪时才会发生,主要有:(1)在
定罪方面,前科是构成
危险的
累犯和
惯犯的必要条件;(2)在
刑罚适用方面,前科是加重情节或
从重处罚的条件,或者是不适用
假释和改处较轻刑罚的根据;(3)在有些国家里,前科还是确定行刑管束制度的依据。传统刑法和刑法理论认为,前科
作为一种罪刑记录,是
证明某人具有犯罪历史的有效
证据。如果该人重新犯罪,前科将成为对现行罪行从重处罚的法定的或酌定的
量刑情节。因为有前科而
再犯,说明犯罪者并没有从前次的定罪
量刑的处罚中汲取教训,
从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考虑,理应受到比没有前科的犯罪人较重的处罚。因此,设立前科制度的宗旨在于警戒曾经犯罪者不敢再次以身试法。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则认为,
保留前科必然导致曾经犯罪者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
损害,从而给
刑满释放者的就业、就学、生活等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不利于他们尽快复归社会。因此,从
刑罚目的和刑事政策方面考虑,保留前科弊多利少。随着刑法改革运动的发展,前科消灭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