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d of Punishment,指
国家制定、适用、
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
立法采用
刑罚作为对付
犯罪现象的
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
执行希望达到的目的。刑罚目的作为掌握国家
刑罚权的统治者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指导思想,直接关系到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制约着各种刑罚制度、行刑制度和对犯罪人的处遇。因此,古今中外的历代统治者和
法学家都对其高度重视,并长期存在着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之争。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
补偿的性质及对此的追求。报应是一种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道义报应到
法律报应的发展阶段。尽管各种报应刑理论因立论根据的不同而不同,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承认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权,并以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应性。因此,报应理论也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惩罚理论。预防刑论也称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实现防止犯罪发生的社会功利效果。预防同样是一种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存在个别预防和
一般预防之分。它经历了从威吓到矫正的演进过程。尽管各种预防刑理论存在不同,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根据未然的犯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因此,预防理论也被称为一种前瞻性理论。无论是报应理论,还是预防理论,两者都有一定的合
理性,又有难以克服的片面性,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刑罚目的的二元论。二元论也称一体论,持此论者认为,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存在的基础,对已然的犯罪,刑罚以报应为目的;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以预防为目的。在防范未然的犯罪上,刑罚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
再犯的个别预防,也包括阻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的一般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