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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目的

摘要

End of Punishment,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希望达到的目的。刑罚目的作为掌握国家刑罚权的统治者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指导思想,直接关系到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制约着各种刑罚制度、行刑制度和对犯罪人的处遇。因此,古今中外的历代统治者和法学家都对其高度重视,并长期存在着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之争。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及对此的追求。报应是一种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道义报应到法律报应的发展阶段。尽管各种报应刑理论因立论根据的不同而不同,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承认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权,并以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应性。因此,报应理论也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惩罚理论。预防刑论也称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实现防止犯罪发生的社会功利效果。预防同样是一种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存在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之分。它经历了从威吓到矫正的演进过程。尽管各种预防刑理论存在不同,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根据未然的犯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因此,预防理论也被称为一种前瞻性理论。无论是报应理论,还是预防理论,两者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又有难以克服的片面性,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刑罚目的的二元论。二元论也称一体论,持此论者认为,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存在的基础,对已然的犯罪,刑罚以报应为目的;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以预防为目的。在防范未然的犯罪上,刑罚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的个别预防,也包括阻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的一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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