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gravation of Circumstances,“情节减轻”的对称。实施基本的
犯罪构成要件的
行为,由于具有严重情节,
法律规定对其加重
法定刑的
犯罪。所谓加重情节,是指能够
决定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之
基本犯增加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事实因素。不能把情节加重犯与仅仅以加重结果
作为加重处罚
条件的
结果加重犯相
混同。情节加重犯在中国
刑法分则条文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与结果加重犯并列在同一款中规定。例如,《
刑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或者致人
重伤、
死亡的,处以较第1款加重的法定刑。这里的严重情节,不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二是在基本犯之后,另外专门规定情节加重犯。例如《刑法》第190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
罪犯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则包括造成严重后果在内。情节加重犯,以法定刑轻者为基本犯。它揭示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首先应考虑选择基本犯这
一罪刑单位,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具有严重情节时,方可按情节加重犯处理。中国刑法中不仅较广泛地规定了情节加重犯,而且在一些条文或单行
刑事法律中还规定了特别情节加重犯,即在情节加重犯的基础上,因情节特别严重而使其法定刑再次升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