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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毁坏名胜古迹罪

摘要

中国刑法罪名。指故意毁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保护和管理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损毁名胜古迹、文化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侵占风景名胜区进行违章建筑,拒绝拆除,损毁景物,破坏林木植被,损坏或毁坏名胜古迹建筑物等,均属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名胜古迹而故意损毁。根据中国《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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