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of Misuse of Law in Adjudication,中国
刑法罪名。指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
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
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行为。(1)枉法裁判罪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背事实,一般是指违背已查明的
案件事实。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违背法律规定故意作出
错误的判决、
裁定。例如,如果真正按照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定、判决,应判决某方
当事人胜诉,但行为人却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而判决该方当事人败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不止一次徇私枉法的;案发后拒不认罪的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例如因徇私、徇情枉法
犯罪行为而造成重大冤、假、错案;故意包庇重大
犯罪分子或多名
犯罪分子;徇私、徇情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多次或对
标的巨大的案件进行枉法裁判,等等。(3)本罪主体主要是
人民法院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4)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
直接故意和
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3款又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
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