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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共谋

摘要

Criminal Conspiracy,二人或二人以上合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对实施某种犯罪只要达成协议,形成合谋,即使共谋人并未付诸实施,亦构成共谋犯罪。是英美法系刑法中不完整犯罪之一种。在香港刑法里,共谋罪的范围包括:(1)共谋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如共谋诈欺,共谋杀人等。(2)共谋实施非法但不是犯罪的行为。只限于共谋侵权(如共谋非法侵入外国大使馆),共谋伤害(如劳资纠纷中的共谋伤害雇主),共谋妨害风化或败坏公德等三种共谋罪。共谋罪的构成要件是:(1)犯罪主体是二个或二个以上参与协议的人。公司亦可成为共谋罪的主体。(2)合谋实施非法行为。共谋罪的犯罪行为是合谋行为本身,共谋人一经形成合谋,即完成犯罪,而不论参与人是否将共谋的犯罪或非法行为付诸实施。故达成协议是共谋罪的实质核心。(3)共谋犯罪的意图。共谋人必须了解并同意实施共谋的行为,希望或追求共谋目的实现。共谋人之间不一定都彼此认识或同时进行合谋,但行为人至少与其中一人有联系,并知道还有其他人参与谋划。惩罚共谋犯罪的目的,是当犯罪行为或非法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尚未着手之际,为防止实质性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制裁措施。是为预防有组织的犯罪和维护公共秩序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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